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时间: 2025-04-21 08:22:08 |   作者: 拉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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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中央国务院关于逐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以及国家、自治区关于地下管线建设的相关工作部署,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以保障城市安全运作为核心,统筹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应急防灾等全过程,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提高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切实促进城市集约、高效、转型发展。

  (一)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先规划、后建设,科学编制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合理的安排建设时序,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

  (二)强化管理,消除隐患。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维修、养护和改造,提高管理上的水准,及时有效地发现、消除事故隐患,切实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三)因地制宜,创新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科学确定城市地下管线的技术标准、发展模式,快速推进地下管线建设,加强科学技术和体制机制创新。

  (四)落实责任,加强领导。加强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加强协调联动,形成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

  2016年底前,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及动态更新工作机制。2017年前,编制完成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推进我市地下管线年前,完成城市地下老旧管网改造,将管网漏失率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明显降低管网事故率,避免重大事故发生。2025年前,建成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水平相适应、相对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体系,应急防灾能力大幅提升。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各区(县)、行业主管部门、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乌鲁木齐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部署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督促地下管线重大工程按总体方案及计划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负责推进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普查及动态管理等各项具体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各管线单位做好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做好工作信息报送;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日常工作。

  (二)继续抓好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在前期普查及后续动态管理的基础上,由市规划局负责继续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普查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所有主、次干道以及宽度4米以上巷道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城市照明、交通信号、广播电视、园林绿化、工业等管线及附属设施,地铁及各类综合管廊等。2016年,重点开展查遗补漏,对已测范围内遗漏、新增改建的管线进行补测。要制定普查工作总体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建立完整工作机制和相关规范,组织好普查成果验收和归档移交工作。普查工作包括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普查和隐患排查:基础信息普查应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进行探测、补测,重点掌握地下管线的规模大小、位置关系、功能属性、产权归属、运行年限等基本情况;隐患排查应全面了解地下管线的运行状况,摸清地下管线存在的结构性隐患和危险源。积极联系驻乌部队、中央直属企业,相互支持配合,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所属地下管线的普查工作。普查成果要按规定集中统一管理,其中部队管线普查成果按军事设施保护法有关规定和部队保密要求提供和管理。

  (三)建设完善地下管线信息系统。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要按照国家统一的数据标准,建设完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专业管线信息系统,满足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运营维护和应急等日常工作需要,实现信息的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并逐步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智慧城市对接融合。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做好工程规划、施工建设、运营维护、应急防灾、公共服务等工作,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管理必须以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据。涉及国家秘密的地下管线信息,要严格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标准实施管理。

  (四)尽快开展地下管线规划编制工作。开展地下空间资源调查与评估,制定我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统筹地下各类设施、管线布局。中心城区原则上不允许规划新建生产经营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其他区域新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不得在穿越管线等地下设施时形成密闭空间,且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

  求。结合城市未来发展需要,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通信和110千伏以下等级电力管线应依据规划和经济评价结果入地建设;现有架空通信、电力线路应按照计划或配合城市建设逐步入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加强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建设、地铁建设、部队管线建设等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合理确定管线设施的空间位置、规模、走向等,并作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下管线建设规划的基本依据。

  (五)严格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城市地下管线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统一规划管理。新建、改建城市地下管线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各管线单位应单独立项,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城市地下管线与道路同步建设、改迁的,应与道路项目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全面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竣工测量成果入库意见和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的,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认定,财政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决算。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各类违反规划的行为。城市地下管线抢险排危时,可以先行施工、及时修复,同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报备,并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六)统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市发改部门要统筹考虑并及时下达年度道路建设计划和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在制定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时,应提前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和道路的建设时序。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导管线单位,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制定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与道路建设项目同步实施。统筹安排各专业管线工程建设,力争一次敷设到位,并适当预留管线位置。建立施工掘路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道路挖掘,杜绝“马路拉链”现象。

  (七)严格规范建设行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项目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地下管线应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加快制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意见,出台建设标准和技术导则。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必须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地铁建设、河道治理、道路整治、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逐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除应急处置外,工程竣工后5年内不得开挖。敷设非金属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布设地下管线示踪线;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敷设高危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识。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并到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测量手续,否则不予办理开挖手续。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委托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测绘单位在接到通知2小时内必须到场测量。

  严格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监理、竣工测量以及档移交等制度。落实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确保施工作业安全。对于可能损害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管线单位要与建设单位签订保护协议,辨识危险因素并提出保护措施。对于可能涉及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施工前要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施工方案,明确安全责任,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要求作业,严禁在情况不明时盲目进行地面开挖作业。对违规建设施工造成管线破坏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八)加大老旧管线改造力度。按照治理安全隐患优先的原则,有序实施老旧管网改造工程:尽快对高危管线、重要管线交叉、共沟等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改造治理;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供热、燃气、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排水管网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对存在塌陷、火灾、水淹等重大安全隐患的电力电缆通道进行专项治理改造,推进城市电网、通信网架空线入地改造工程;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和建设,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先行建设截流干管,适当加大截流倍数。

  (九)加强维修养护。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要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和隐患排查制度,严格执行安全作业规程,配备专门人员对管线进行日常巡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强化监控预警,发现隐患或危害管线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处理。对地下管线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实施重点监控,已建成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管理。地下管线作业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按照先检测、后监护、再进入的原则进行作业,严禁违规作业,确保人员安全。根据地下管线输送介质的危险特性及管道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泄漏、燃爆、坍塌等突发事故,制定应急防灾综合预案和有针对性的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人员专业素质,配备相应的安全检测及应急装备,切实提高事故防范、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能力。地下管线维修养护时一旦发生意外,要对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杜绝盲目施救造成次生事故,同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及救援需要及时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周边人员,维持现场秩序,确保应急工作安全有序。

  (十)消除安全隐患。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要制定工作计划,定期排查、限期消除地下管线存在的隐患。加大对占压地下管线违法建(构)筑物的清理、拆除力度,做好废弃和无主管线清查登记工作并明确责任单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管线要及时处置、消除隐患,其他废弃管线应在道路新建、改建、扩建时予以拆除。加强城市窨井盖管理,落实维护和管理责任,采用防坠落、防位移、防盗窃等技术手段,避免窖井伤人等事故发生。按照相关规定完善地下管线配套安全设施,做到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施工、交付使用。

  (十一)加强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地下管线档案是城建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依法接收城市各类地下管线档案和综合普查档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档案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要基于城建档案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城市地上、地下档案数据统一管理利用,确保信息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和动态更新。地下管线建筑设计企业或权属单位要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进行竣工测量,及时主动将竣工资料和相关数据报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并对测量数据和测量图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一)各区(县)、市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家、自治区关于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及普查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和工作方案,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理清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措施,落实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我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各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二)各区(县)、市属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辖区及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及管线权属单位的工作职责、具体责任人员、实施步骤及完成时限等内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监督、指导和协调力度,确保相关工作措施全面落实到位。

  (三)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及普查等工作的重大现实意义及取得的成效,同时对各族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加强正面宣传报道,通过“管线挖掘安全月”主题宣传活动等多种形式,营造有利于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最大限度取得各族群众对工程建设的理解与支持。